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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放宽 _ 中国趣味证券网
来源: 中国趣味证券网客户端           整理时间:2019-10-16 15:26:08

  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即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涉及外资保险公司修改内容主要分为删除、修改、增加三部分。

  具体而言,此次修改删除了原《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即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条件放宽,取消关于“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两项条件限制。

  修改方面,原《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本条例。”

  同时,此次修改还提到关于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即新增第四十条:“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一条:“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中国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对于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修改反映了保险业将进一步对外开放,会带来‘双赢’结果。”

  王向楠称,目前看,“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的规定对我国自己也是“弊大于利”。其一,该条初衷是希望进入我国的外资方有较好的资质和保险经营经验,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已经基本能实现此目的,并且保险监管部门还能通过“其他审慎性条件”来判断具体情况。其二,很多有创新性的外国保险公司营业不满30年,我们应当欢迎它们进入中国,改善保险服务供给,并推动内资公司提升竞争力。这些公司的规模一般不大,不会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其三,绝大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经营不满30年,它们很多有竞争力且在加快走出去,删除“30年规定”能避免外国以同样的原因限制中资公司进入。

  此外,王向楠认为,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的情况一直存在,此次是明确了。“允许保险业外资以集团的身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仅是方便了外资。这两点修改展示了我国扩大开放的姿态,但影响很小。”

  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3814.96亿元,市场份额为93.26%;外资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722.12亿元,市场份额为6.74%,同比增长1.43个百分点。同时,2015年~2018年,外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分别为4.80%、5.10%、5.85%、6.19%,逐年提升。

  受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政策红利影响,今年以来,外资险企持续释放活力。

  例如,3月,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获批筹建国内首家外资养老保险公司——恒安标准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5月,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成为加快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以来,第一家获批成立的合资保险资管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称,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