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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具体路径 _ 中国趣味证券网
来源: 中国趣味证券网客户端           整理时间:2019-09-26 17:28:55

  自2018年12月29日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8月26日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作出了相关规定,提供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途径。同时,法律也授权农村管理部门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管理。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因此,农村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管理制度,才能让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合法流转。正式基于此,2019年9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就是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具体路径。

  总体来看这次修订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对流转主体进行了明确。流转主体包括了出让方和受让方。对于出让方,法律没有进行限制,《流转管理办法》也没有进行限制,土地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出让,《流转管理办法》限制其他主体对承包方的出让决定权进行干扰与限制。对受让方,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求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并规定了具体的资格条件。并且,《流转管理办法》对受让方的经营项目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这样,既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了让流转的土地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

  第二,鼓励流转方式进行创新。《流转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规定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因此,未来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会有新的方式出现。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

  第三,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农村土地的管理,不是纯粹的民事行为,公权力需要介入流转过程。《流转管理办法》要求,土地流转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查委员会,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工作,负责流转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四,规定了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的禁止性行为。《流转管理办法》试图在保护农民利益与维护土地使用的公共利益上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尽量减少对土地经营权的干预,因此,规定的是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的禁止性行为。

  当然,《流转管理办法》有的内容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完善,包括公权力干预土地流转行为的界限、农民民事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等,都需要集思广益,让《流转管理办法》能更好地体现更多人的智慧,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何红锋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